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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940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94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