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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执恢字第00067号

武汉楚天时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楚天时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本用纸院长    局、庭长合议庭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执恢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楚天时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单洞路口1号武汉。法定代表人曹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宏延,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武汉楚天时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为(2000)武经初字第174号]一案中,本院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除难以处置变现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武汉楚天时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除难以处置变现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完成告知程序。而且申请执行人武汉楚天时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00)武经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武汉楚天时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14246931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审批员孙志刚

审判员许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用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