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240号
申请执行人:余宝康,农民。
被执行人:杨永夫,农民。本院在执行余宝康诉杨永夫(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宝康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杨永夫尚欠申请执行人余宝康借款49500元,尚应支付本院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64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2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胡 苏 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童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