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府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赵达虎,男。被执行人郭海青,男。申请执行人赵达虎与被执行人郭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郭海青给付申请人赵达虎借款本息共计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6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海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郭海青分别于2011年8月18日、11月29日两次将上述款项自动履行,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乐平
审判员 贾建荣
审判员 贾 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