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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859号

时俊峰与翟明利、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齐河县晏城镇大魏村委会、齐河县潘店镇老庄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时俊峰;翟明利;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齐河县晏城镇大魏村委会;齐河县潘店镇老庄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859号

申请人:时俊峰,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翟明利,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齐河县晏城镇大魏村委会

被

申请人:齐河县潘店镇老庄村委会申请人时俊峰与被申请人翟明利、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齐河县晏城镇大魏村委会、齐河县潘店镇老庄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时俊峰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翟明利、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齐河县晏城镇大魏村委会、齐河县潘店镇老庄村委会的工程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翟明利在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