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855号
申请人:孟庆伟,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孟庆伟与被申请人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孟庆伟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2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焦方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