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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知初字第249号

阮小华与孙光雄、祁利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阮小华;孙光雄;祁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知初字第249号

原告:阮小华。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光雄。

被告:祁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小华诉被告孙光雄、祁利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小华撤回对被告孙光雄、祁利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