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知初字第249号
原告:阮小华。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光雄。
被告:祁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小华诉被告孙光雄、祁利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小华撤回对被告孙光雄、祁利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