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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建商初字第1005号

夏旻与叶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旻;叶可祥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建商初字第1005号

原告:夏旻,(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7710110019),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府西路47幢201室。

被告:叶可祥,(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309280518),汉族,建德市人,现住新安江街道普山路5幢1-102室。

原告夏旻为与被告王伟民、叶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1年10月2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伟民的起诉,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书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赖梅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本院将案由变更为保证合同。原告夏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可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起诉称,2011年3月13日,王伟民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1年4月14日前归还,由叶可祥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然王伟民未按期归还,叶可祥亦未代为归还。经原告多次索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王伟民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赔偿自2011年4月15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叶可祥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归还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王伟民负担,被告叶可祥负连带责任。因原告后撤回对王伟民的起诉,故其诉讼请求变更为:

一、被告叶可祥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赔偿自2011年4月15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叶可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借据及收条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叶可祥为案外人王伟民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归还期限、逾期违约金及担保事项的事实;被告叶可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能证明待证事实,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被告收到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不作答辩的事实,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4月13日,王伟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承诺于同年4月14日前归还,同时约定逾期按日千分之十计付违约金。由被告叶可祥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王伟民逾期未还,叶可祥亦未代为偿还,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伟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叶可祥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现王伟民未及时归还借款,被告叶可祥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其行为均已构成违约,应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叶可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叶可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夏旻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被告叶可祥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赖梅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骆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