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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知民初字第392号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荣 南京好彩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刘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392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法基公司),住所地在法国巴黎75116比利思.福利思路61号。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执行官。委托代理人赵小宝、赵恒翼,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男,汉族,1961年6月2日生,身份证号320113196106023219,系南京好彩建材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在南京市秦淮区润泰市场A区3-2F厅42号,住南京市下关区新河村21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公司诉被告刘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拉法基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拉法基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拉法基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叶波平

代理

审判员  梁 凯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