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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府执字第00092号

陕西府谷农村合作银行与赵生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合作银行,赵生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府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法定代表人班勇,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生生,男。本院在执行陕西府谷农村合作银行与赵生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10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生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向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合作银行支付借款利息及罚息27125元、支付借款本金22900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赵生生于2011年11月29日自动履行50000元,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执行剩余部分利息及罚息,执行费650元本院予以免交,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及第三项中2011年5月10日前应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乐平

审判员  贾建荣

审判员  贾 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