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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江商初字第1570-1号

毛某某与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江商初字第1570-1号原告毛某某。被告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要求对被告祝某某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社稷坛148号房屋一幢(产权证号为s0199**)在价值人民币16万元以内予以保全,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祝某某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社稷坛148号房屋一幢(产权证号为s0199**)在价值人民币1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文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吴 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