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990号申请执行人史威与被申请人薛永利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长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永利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99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民利执行员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