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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绥民初字第00637号

霍某某与霍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霍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绥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霍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霍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霍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未送达被告霍某乙前,原告霍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