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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刑初字第478号

蔚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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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47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蔚某。2011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蔚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蔚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2日傍晚6时许,被告人蔚某驾驶浙A×××××出租车在本市上城区中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海路口时,违反交通法规,从右转弯车道直行。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城大队湖滨中队交警倪某���在路口执勤,发现蔚某违法行驶,打手势示意其停车。蔚某绕开倪某继续行驶。倪某上前用左手扶住驾驶室车窗,并要求蔚某马上停车,而蔚某非但未停车,反而加速行驶,开出十余米后将被害人倪某带倒,导致倪某摔倒在地左手拇指受伤。接到报案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蔚某抓获。经鉴定,倪某左手拇指近节指骨撕脱性骨折,达轻微伤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人民警察证及执勤证件、检验结果告知单及伤势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执法录音光盘、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判决如下:被告人蔚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2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宗雄信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