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杜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堉 搜索“”
刘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杜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