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3363号
原告:王滨(身份证号:3702831982********)男。
委托代理人:张铭青,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前香(370226096406241947),农民。
被告:孙倩训(370283197610301810),农民。
原告王滨与被告孙倩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王滨并非被告孙倩训所投保驾驶员险的车辆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主张权利,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滨的起诉。退还原告王滨年案件受理费92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禚春东
审判员 柳孔圣
审判员 于汉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