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206号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罗某某,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下岗职工,住郴州市。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无业,现租住郴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州市苏仙区人,个体户,现租住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罗文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邓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