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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9号

钟琴英与高义娥、黄四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钟琴英;高义娥;黄四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钟琴英,女,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现住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钟宗恩,男,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高义娥,女,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被告黄四妹,女,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智田,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琴英诉被告高义娥、黄四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琴英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琴英负担。

审判员 伏 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