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钟琴英,女,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现住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钟宗恩,男,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高义娥,女,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被告黄四妹,女,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智田,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琴英诉被告高义娥、黄四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琴英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琴英负担。
审判员 伏 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