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347号
原告:丁少龙。
委托代理人:王奇雄。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朝辉。
委托代理人:黄长江。
被告:俞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少龙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俞朝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少龙撤回对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分公司、俞朝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60元,减半收取12,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力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