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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051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1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仓仓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梁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