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5914号原告蒋明刚。被告四川锦城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刚与被告四川锦城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明刚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明刚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蒋明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多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