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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岐民一初字第852号

蔡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852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岐山县人。被告曾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唐 华

审 判 员  刘立忠代

审判员  李文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