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豪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礼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笑铭。
上诉人台州豪丰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嵊州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三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代理
审判员 陈蓉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