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113号原告韩春花,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张晓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本县。系晋L162**(套牌)解放牌侧翻车司机。被告史战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本县。系晋L162**(套牌)解放牌侧翻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花与被告张晓华、史战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春花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史战云所有的晋L162**(套牌)解放牌侧翻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韩春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史战云所有的晋L162**(套牌)解放牌侧翻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