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余某。被告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公司。被告吉林省美亚集装箱托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国,总经理。被告农安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长春分公司本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公司、吉林省美亚集装箱托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农安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长春分公司本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华静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