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924号
原告:许潇,陕西龙门补习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许正革,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俊,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育鹏,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鸿辰,无业。
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凯悦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31号。
法定代表人:宁力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春升,男。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55号。
负责人:朱文茹,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经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潇与被告秦鸿辰、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凯悦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潇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潇撤回起诉。诉讼费2557元,退还原告许潇。
审判长 王英俊
审判员 杨建刚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