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276-1号
原告:张栋良,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教师,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黄发蒙,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恩树,男,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陈永献,退休干部。
被告:王军,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负责人:李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276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王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的轿车进行了扣押。现原告张栋良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王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的轿车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的轿车的扣押。
审判长 章云华
审判员 王松平
审判员 吴增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松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