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607号原告胡建江。委托代理人金国海、屠鹏娟。被告绍兴县天裕摩托车经营部。负责人陈利祥。被告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经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江诉被告绍兴县天裕摩托车经营部、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建江于2011年11月26日申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建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建江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