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复民初字第3378号原告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地址邯郸市人民东路98号(招贤大厦1210号)。负责人苗晓翠,委托代理人王连福,被告崔开峰。被告崔社增。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诉被告崔开峰、崔社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