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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885号

杨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885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李道杰,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岳鹏。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自己是被告亲生儿子,多年来,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自己一直由父亲抚养,各种费用均由父亲承担,现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5680元。

被告王某辩称,自己与杨望基婚后生育原告,由于自己与杨望基婚后常因琐事吵打,无奈自己于2000年10月离家出走,2010年9月经雁塔区法院判决,准予自己与杨望基离婚。现原告已年满20周岁,有自己的劳动收入,表示拒绝给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望基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1991年10月11日生一子杨某,婚后双方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王某于2000年10月离家出走,2008年,杨望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王某失踪,法院依法作出(2008)雁民特字第11号判决书,宣告王某失踪,指定杨望基为被告王某财产代管人。2009年10月原告回到西安,知道该判决后,于同年11月申请撤销上述判决。经审查,雁塔区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撤销了(2008)雁民特字11号判决书。

被告王某要求杨望基归还代管的18000元,杨望基与被告王某矛盾进一步加剧,2010年9月经法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1724号判决准予被告王某与杨望基离婚,同时判决杨望基归还代管被告被告王某的财产人民币18000元。自被告王某离家出走后,原告杨某一直由杨望基抚养,2011年3月9日,原告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同年7月22日该案被移送本院。庭审中,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王某支付11年来的抚养费55680元。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杨某系杨望基与王某之婚生子,双方有抚养杨某之法定义务。但因被告与其丈夫关系不睦,离家出走,此期间,原告一直由其父抚养,被告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对被告应给予批评。在被告离家期间,原告由杨望基抚养,已实际履行着抚养原告的义务,抚养原告正常完成了学业。至被告与其夫解除婚姻关系时,原告已成年,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余年来的抚养费,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恒轩

代理

审判员  许 立

人民陪审员  马 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