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461号原告陕西省外贸方圆工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王家巷甲字某号。法定代表人郗宝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惠斌,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陕西省外贸方圆工贸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夏家什字某号院某号。委托代理人李庆,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外贸方圆工贸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北广济街某号院某门某号。被告刘喜风,女,194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西关正街王家巷某号某单元某号。被告张正满,男,194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西安市橡胶总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西关正街王家巷某号某单元某号。被告张怀,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无业,住西安市西关正街王家巷某号某单元某号。被告焦保莉,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住西安市西关正街王家巷某号某单元某号。被告张中杰,男,200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西北大学附属小学学生,住西安市西关正街王家巷某号某单元某号。法定监护人张怀、焦保莉(简况同上)。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陕西省外贸方圆工贸公司与被告刘喜风、张正满、张怀、焦保莉、张中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省外贸方圆工贸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外贸方圆工贸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外贸方圆工贸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成根平
审判员 寇永利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曼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