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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商初字第330-2号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邢矿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矿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商初字第330-2号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志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蔡济华,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被告河北邢矿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中华大街2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邢矿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10元,减半收取89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05元,由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玉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