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玉成、黄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陆刑初字第3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玉成,男,1955年4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乌石镇蒙村元山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被告人黄顺,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乌石镇蒙村黄屋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玉成、黄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玉成、黄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吕玉成、黄顺在陆川县乌石镇十二岭岗的沙江村五队山岭的鸡场处,明知是偷来的柴油,仍多次以低价从周××(另案处理)等人的手里以每桶1100元的价格购买使用。其中,吕玉成购买了四桶半柴油,价值4800元;黄顺购买了三桶半柴油,价值27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玉成、黄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周××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玉成、黄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玉成、黄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玉成、黄顺通过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并退赔失主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玉成、黄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玉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黄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朱小玲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赖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