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122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地矿研究所职员。
被告:朱某某,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初级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惠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