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执字第01079号 申请执行人李学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1)长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屈森武外出打工,无具体下落,家中无可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10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朱平旗 执行员 王 方 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