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桐商初字第1067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价值71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王某某银行存款7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强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