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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桐商初字第1067号

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桐商初字第1067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价值71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王某某银行存款7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强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