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176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195号。
负责人:陈巍,行长。
委托代理人:闻亚、XX华,职员。
被告:谌启祥。
被告:谌海林。
被告:武汉市武昌城市综合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53号。
法定代表人:滕可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被告谌启祥、谌海林、武汉市武昌城市综合开发(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31元,减半收取2265.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明
审 判 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