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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22号

原告徐有正与被告徐满林、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有正;徐满林;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22号

原告:徐有正,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晓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理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满林,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兵,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一丁,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斌,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有正与被告徐满林、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有正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有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有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5元退还原告徐有正。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代理

审判员  崔 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