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22号
原告:徐有正,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晓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理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满林,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兵,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一丁,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斌,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有正与被告徐满林、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有正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有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有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5元退还原告徐有正。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代理
审判员 崔 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