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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470号

王春娥、张浩善诉陇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娥,张浩善,陇县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70号申请人王春娥,女,生于1960年5月13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申请人张浩善,男,生于1931年8月10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陇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碧峰,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蔚青松,男,该院副院长。本院在执行王春娥、张浩善诉陇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陇县人民医院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8000元及诉讼费1462元,并已发还申请人王春娥、张浩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旭锋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