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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保字第615号

刘长平与徐记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平;徐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沂南保字第615号

申请人:刘长平,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蒙阴县。

被

申请人:徐记明,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刘长平与被申请人徐记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记明驾驶的鲁Q9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记明驾驶的鲁Q9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