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沂南保字第615号
申请人:刘长平,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蒙阴县。
被
申请人:徐记明,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刘长平与被申请人徐记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记明驾驶的鲁Q9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记明驾驶的鲁Q9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