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裁字第0163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路信用社。负责人万海浪。委托代理人曹曼,女。被执行人李琦,男。被执行人西安宏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琦、西安宏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西碑证经字第114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路信用社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3266.2元。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10月9日,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李琦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2011年11月23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李琦车辆手续。2011年11月24日,本院另案执行西安宏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中以(2011)莲执字第16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宏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路信用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琦、西安宏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委托代理人曹曼于2011年11月21日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016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臧振华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