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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64号

珠海高新区同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姜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珠海高新区同力机械有限公司;姜廷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64号原告珠海高新区同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邱左先。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雨彤,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廷永,男,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身份证号码:×××2055。委托代理人孙敏,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森鹏,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高新区同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高新区同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廷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高新区同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16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予以批准。

审判员  吴明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丹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