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谢民二初字第00039号
原告: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铁路新村)。
法定代表人:汪晓秀,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维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大同路**。
法定代表人:刘代文,系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一公司南京长江大桥第四大桥麒麟互通S4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南京江宁区麒麟镇东郊小镇塘山头村 单位
负责人:邓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一公司南京长江大桥第四大桥麒麟互通S4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5元减半收取4213元,由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志保
审判员 卜凤莉
审判员 谢 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