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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法执字第1751一1号

申国田与张有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国田,张有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法执字第1751一1号申请执行人申国田。被执行人张有财。本院执行申国田与张有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有财已履行84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张有财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法民三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