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0999号
原告:晏银庭。
委托代理人:文野、刘刚,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望兰。
委托代理人:文野、刘刚,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华斌。
第三人:李月平(晏华斌之妻)。
委托代理人:晏华斌,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20号,住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15号2栋1单元3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7411215715。本院在审理原告晏银庭、李望兰诉被告晏华斌、第三人李月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晏银庭、李望兰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晏银庭、李望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银庭、李望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88元,减半收取2,594元,由原告晏银庭、李望兰负担。
审 判 长 阳春
人民陪审员 张晨
人民陪审员 陆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向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