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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00999号

晏银庭、李望兰等与晏华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晏银庭,李望兰,晏华斌,李月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0999号

原告:晏银庭。

委托代理人:文野、刘刚,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望兰。

委托代理人:文野、刘刚,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华斌。

第三人:李月平(晏华斌之妻)。

委托代理人:晏华斌,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20号,住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15号2栋1单元3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7411215715。本院在审理原告晏银庭、李望兰诉被告晏华斌、第三人李月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晏银庭、李望兰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晏银庭、李望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银庭、李望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88元,减半收取2,594元,由原告晏银庭、李望兰负担。

审 判 长  阳春

人民陪审员  张晨

人民陪审员  陆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向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