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碑刑初字第0048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恒,男。2011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恒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艺华、被告人杜恒及其辩护人杨李影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补充证据,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杜恒在任西安市天章纸品有限公司营销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西安晨晨办公用品店及西安顺天文化用品经销部向其单位购买复印纸的货款17万元据为己有。后为弥补账面漏洞,被告人杜恒违规以低于公司最低供货价向客户销售复印纸收取预付款冲账,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390余万元。2、2010年8月31日至10月7日间,被告人杜恒在未经公司经理许可,且未履行公司规定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以销售主管的名义,将其从公司加工厂分3次提走的复印纸1501箱(价值148200元)据为己有。综上,被告人杜恒侵占公司财物共计318200元,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公安碑林分局经侦大队证明、证人牛某某、尹某某、兰某某、蔚某某、赵某某、侯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证言、劳动合同书、工资表、收款明细表、西安市天章纸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材料、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情况说明、被告人杜恒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恒身为公司营销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恒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杜恒能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恒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 欣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巧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