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831号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郁秀丽,经理。委托代理人邰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金赫。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赫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合同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伟华
审判员 吴京燮
审判员 滕延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