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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知初字第49号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赵云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赵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知初字第49号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

委托代理人:陈国锋。

被告:赵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赵云负担。

审 判 长  林 孟

审 判 员  邹丽雅

代理

审判员  黄萍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舜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