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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072号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072号原告王某甲,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凌云,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洪宾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铁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