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072号原告王某甲,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凌云,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洪宾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铁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