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滨民初字第872号原告郭某。被告徐某甲。
原告郭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倪晓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1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徐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08年双方去深圳经营饭店,被告经常赌博、光顾娱乐场所,与足浴店一小姐发展成同居关系,于××××年××月××日与其生育一男孩,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2、婚生女徐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0000元。3、被告在外面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权债务由被告个人承担。4、安置房150平方米归原告和女儿徐某乙所有。5、徐某乙名下房产由原告代为管理。
被告徐某甲辩称,原则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愿意离婚,但是要求抚养女儿,共同债务共同负担。原告郭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2、出生医学证明1份,证明婚生女徐某乙的出生情况。被告徐某甲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亦未举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3、4月份相识,于××××年××月××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其中被告系再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徐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2008年双方在深圳经营饭店后,被告因投资期货亏损而负债;且原告认为被告婚外生育子女,导致夫妻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虽因经营饭店、被告投资期货亏损等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加强夫妻交流,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代理
审判员 倪晓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健 更多数据: